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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高某某与郑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明素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浏览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某某的委托,就高某某郑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派**律师办理案件的诉讼及相关事宜。开庭前,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分析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善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原、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0万的价格购买被告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股权。协议就合同标的、转让基准日、转让价款、声明和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达成明确约定。该合同全面表述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原告按约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于2015年9月15完成支付转让款的义务。被告怠于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第二章声明和保证、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中出让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称已经将双方合同所列指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无法履行合同,并承诺将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按借款计算,并愿意按月息1分5万厘的标准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且明确表示已经将合同标的转让于他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

三、被告应当返还转让价款和相应利息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义务。  

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七章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中7.1:“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7.2:“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及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5%。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7.5:“在本合同生效后,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规定表明:合同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于私法意思自治范畴,该合意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就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擅自悔约将合同标的转于他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被告最初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告仍抱着善良的愿望,反复主动联系,希望被告能尊重合同,按时履约。而被告对原告的正当请求置之不理,且擅自将合同标的转让于他人,致原告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落空,其损失远远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被告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酌情参考。

 

最终法庭支持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向委托人返还投资款,得到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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