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抗击疫情工作的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左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人浏览
视同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应政府要求,指派职工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职工在抗疫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号)文件规定,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视同为工伤。)
以上内容由左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左佐律师咨询。
左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62人好评:0
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2号新长江广场C座29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