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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案例评析

来源:左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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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2015年1月24日18时40分许,张某驾驶其所有的鄂AXXX66号小轿车,车上乘坐何某、吴某(何某是张某大嫂,吴某是张某母亲),沿黄土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黄土线易家林子湾路段时,遇杜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后载江某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张某所驾车与杜某所驾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江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杜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江某、何某、吴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何某、杜某在路中协商处理事故,未迅速报警及在车后设置警告标示。随后,度某、陈某、胡某、易某、谢某、窦某等人也先后到事故现场,围观或协商处理事故。同日19时10分,姚某驾驶刘某所有的鄂AXXX55号小轿车,沿黄土线由南向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限速70KM/H,时速85KM/H)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其车与鄂AXXX66号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度某、陈某、胡某、易某、谢某、窦某及鄂AXXX66号车内乘坐人吴某等八人受伤,三车受损,何某、度某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吴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1、在造成吴某死亡、谢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事故后果中,姚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杜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谢某无事故责任。2、在造成度某、何某死亡及陈某、江某、胡某、易某、窦某受伤的事故后果中,姚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杜某承担次要责任,度某、何某、陈某、江某、胡某、易某、窦某各自承担自身事故后果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刘某因朋友婚礼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给姚某帮忙去银行取钱,姚某在去银行的途中,因超速行驶发生本次事故。姚某因触犯交通肇事罪已受到刑事处罚。

       再查明:鄂AXXX55号小轿车和鄂AXXX66号小轿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元的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内。

       还查明: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在事故发生前三日用去400元向窦某购买的,该车辆在窦某处使用时未购买交强险。

       法院判决:

       1.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W元;

       2.由杜某、窦某在未投保交强险的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3.由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Y元,姚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由杜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Z元。

       评析:

       此案是一起连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案情较复杂。纵观全案,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在车后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识。

       2.无关第三者不要凑热闹,不要在路中围观交通事故。

       3.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要超速行驶。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肇事者姚某才拿到驾照不到十天,所以新手上路更要小心驾驶。

       4.二轮摩托车也要购买交强险。

       5.车辆不要随便交给或借给别人使用,特别是无驾驶资格或驾驶技术不熟练的人,否则,车主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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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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