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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2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非原创(杨智) 发布时间:2021-12-18 浏览量:0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原告(乙单位);

     被告(甲医生);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21)黔2301民初62号;

2020年6月1日,医生甲被乙单位录用,在乙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约定月工资18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7月4日,乙单位向甲如数支付工资,其后拖欠甲工资7、8、9三个月工资。2020年9月28日,医生甲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经医院积极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其后乙单位告知甲“不用上班了”。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乙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向当地申请劳动仲裁,请乙单位给予2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仲裁裁决甲乙诉求予以支持,但乙单位对该仲裁不服,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2021年2月9日,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甲医生与乙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首先,2020年6月1日在乙单位正式上班,直到同年9月28日因病住院止。其次,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到甲医师于2020年6月4日注册为乙单位(贵州省有效),甲医生在乙单位处“医师专家展示牌”,工作期间根据乙单位要求多次前往不同地方“开展医疗义诊活动”,有图片、“单位微信群”相佐证;另外,《收条》载明“乙单位向甲医生支付7、8、9三个月工资合计54000元”等事实证明,予以证明甲医生与乙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三、被告代理人法律意见:

      代理人认为:乙单位诉称“甲医生系退休职工,被聘为临时工,试用期三个月。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工不出力。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理由是:甲医生51岁未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60岁退休年龄,且乙单位无材料证明甲医生系“退休职工”。其次,甲医生系副主任医师(外科专家),积极服从和参与乙单位工作安排,如6:30出发外地义诊,“七一”活动讲话,以及专家坐诊等工作。2020年10月12日,当地社会保障局对乙单位张某某(系医院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没有与甲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是口头谈的工资”。如果乙单位告知甲医生“签订劳动合同”,而甲医生拒绝签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乙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甲医生终止劳动关系,而本案却没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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