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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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精神病人在医院死亡的答辩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05 浏览量:0
答 辩 状
答辩人:×××精神病医院,住所:贵州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理人:杨智,特别代理,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男,汉族,×××年 ×××月××× 日生,住址贵州省×××组,公民身份号码:×××。系死者田××之夫。
被答辩人:小张×××,男,汉族,×××年 ×××月××× 日生,住址贵州省×××组,公民身份号码:×××。系死者田××之子。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另外,根据××人民医院《尸体解剖及病理检查报告》(尸检号:2019-21)主要病理诊断为“1、间质性肺炎伴放线菌感染伴肺淤血水肿。2、心肌间质内见脂肪细胞浸润,心肌纤维增粗、水肿,部分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出血,左心室内见白色血栓(2cm×3cm)”,××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2019]51号》鉴定为“患者死前主要表现为急性左心衰,属于心源性猝死。医院采取的抢救措施及时。患者死亡发生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患者的死亡完全系心肌梗塞、心源性猝死自身疾病所致,以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联性,当然答辩人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该项赔偿。
最后,虽然患者系严重精神障碍特殊群体,但考虑社会和谐及人文关怀,答辩人可以适当承担死亡赔偿金( 631840.00 元)和丧葬费(39157.98元)总合计的10%(67099.79元)。
答辩人:××精神病医院
二0二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