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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精神病人在医院死亡的答辩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05 浏览量:0

答辩人:×××精神病医院,住所:贵州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电话×××

    代理人:杨智,特别代理,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男,汉族,××× ×××××× 日生,住址贵州省×××组,公民身份号码×××。系死者田××之夫。

被答辩人:小张×××,男,汉族,××× ×××××× 日生,住址贵州省×××组,公民身份号码×××。系死者田××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首先,被答辩人提出的丧葬费8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0000元。而丧葬费包括火化、停尸费及安葬等有关事宜所支出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答辩人认为丧葬费应当为6526.33元/月×6= 39157.98元

其次,本案××2015年4月8日已明确诊断“精神分裂症”,已被××卫生院纳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和已被录入国家精神障碍患者系统。由此看出田××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辨认能力,故而田××被被答辩人送至答辩人处,由答辩人监护和看管,也是被答辩人的意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通常指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答辩人认为××本人应为被抚养对象,而不是抚养人。被答辩人诉请“被抚养人生活费470844元”于法无据。同理,鉴定费、尸体解剖费用 20000 元,律师费用 20000元,也于法无据,理应以驳回。

另外,根据××人民医院《尸体解剖及病理检查报告》(尸检号:2019-21)主要病理诊断为1、间质性肺炎伴放线菌感染伴肺淤血水肿。2、心肌间质内见脂肪细胞浸润,心肌纤维增粗、水肿,部分间质血管明显扩张、充血、出血,左心室内见白色血栓(2cm×3cm)”,××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鉴[2019]51号》鉴定为“患者死前主要表现为急性左心衰,属于心源性猝死。医院采取的抢救措施及时。患者死亡发生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患者的死亡完全系心肌梗塞、心源性猝死自身疾病所致,以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联性,当然答辩人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该项赔偿。

最后,虽然患者系严重精神障碍特殊群体,但考虑社会和谐及人文关怀,答辩人可以适当承担死亡赔偿金( 631840.00 元)和丧葬费(39157.98元)总合计的10%(67099.79元)。

                        答辩人:××精神病医院

0二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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