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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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杨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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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我国采用四要件的形式认定犯罪事实。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追诉标准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1、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它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在于,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就无形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而不受他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三、加强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

  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它与有形财产的区别在于,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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