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律师

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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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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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借口

来源:杨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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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就业形势不甚乐观,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降低成本,往往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裁员。在众多方式中,以给劳动者调岗为借口,强行降低劳动者待遇或者逼迫劳动者离职进而达到解雇劳动者的目的,是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但因为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成本高等原因,大部分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


    例如:王某去年6月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工作了一年以后,于今年6月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但是现在公司在其他地区开设了分公司,要调王某去那边工作,王某不同意,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同意就解雇王某,并且不支付赔偿金。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其实,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要变更王某的工作地点,就必须事先与王某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王某协商,就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这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王某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公司说若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威胁。依据法律规定,即使王某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王某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只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理由,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现在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如果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不予重视,不善维护,即便法律再怎么完善,也达不到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毕竟“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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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凯
  • 执业律所:河南福聚律师(商丘)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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