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第三人赔偿能否重复主张
来源:郑明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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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鉴定工伤十级,员工提出离职,单位认为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应当扣除工伤期间支付的工资和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的误工费,是否合理?
律师答复:不合理。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相关规定,可知第三人侵权,员工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综上,企业不得扣除已经支付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及员工从侵权赔偿责任人处取得的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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