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厦门律师 > 俞旸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量:0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到民政局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了。那么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必不可少,如果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在民政局调出备份结婚证的复印版)

  (二)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可以书写很多分,而到民政局后,民政局会采用双方都认可的那一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也就是说,尽管有很多其他份离婚协议书,但只有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一份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双方的个人照片(离婚证上使用,民政局附近就有独立照相馆)

  只需要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就可以办理协议离婚了。同时还有几点重要注意事项要说明一下:双方协议离婚就离婚协议书内容具备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的、胁迫对方同意离婚协议内容的。在办理离婚证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离婚协议无效,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证实真是情况的,那么离婚协议无效,法院重新进行财产分割,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民政局办理离婚

  二、离婚是去法院还是去民政局办理?

  (一)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的离婚

  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其他问题(主要是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合意,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即可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

  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指必须由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登记。我国《婚姻法》将协议离婚表述为双方自愿离婚。《婚姻法》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目前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规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某些离婚夫妻存在这样的误解,即认为双方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婚姻关系即自动解除。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双方的离婚协议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二)应该到法院办理的离婚

  三、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吗

  离婚一般可以异地办理。协议离婚,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诉讼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同一地区且居住一年以上的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且一方在其他居所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前需要双方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才可以避免日后的矛盾。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俞旸律师

俞旸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177-5001-419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