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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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解析一场无效的借名购买经适房房案件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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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朱成宪和秦胜巍系朋友关系,两人轻如手足,但就是这样的关系,也因为房子而破裂了。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秦胜巍在2002年底的时候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而当时朱成宪没有住房并且也有买房的意愿,所以找到秦胜巍商量可不可以把购房指标让给他,他出资购买秦胜巍的经济适用房,等房子5年以后能够上市交易了再进行过户登记。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
2003年12月20日,秦胜巍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借给了朱成宪,让他去购买诉争房屋,朱成宪用秦胜巍的名字购买了诉争房屋,总价款38万元,朱成宪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剩余30万元作20年银行贷款。
2003年12月25日,朱成宪用秦胜巍的名字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25日起到2023年12月25日止。截止到2014年5月6日,朱成宪共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35480.36元,尾到期本金为185632.22元。2014年5月11日,秦胜巍变更了诉争房屋住房贷款扣款账号。2014年5月19日,朱成宪向原扣款账号中存入2100元。
后来双方就诉争房屋过户登记的问题发生了纠纷,多次协商之后依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朱成宪一纸诉状将秦胜巍告上法院,要求秦胜巍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其诉争房屋的增值房款。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因而合同无效,遂判决:
一、被告秦胜巍于判决后三十日内交付原告朱成宪购房款及相关税费346543.36元;
二、被告秦胜巍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成宪房屋增值款868724.98元;
三、驳回原告朱成宪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帮服务专业法理分析:
讼师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
本案中,朱成宪因不具备购买经适房的条件而借用秦胜巍的名义购买经适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但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的借名卖房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后,秦胜巍应返还朱成宪已支付的购房款、契税、印花税等相关款项。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帮服务讼师认为法院酌情判理秦胜巍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于朱成宪的判决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清楚,裁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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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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