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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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法帮服务讼师评借名买房可能遇到问题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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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讼师法帮服务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讼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刑事案件 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刑事辩护资深律师。 在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承办各类诉讼案件六百余起,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自已独特的见解与处理办法。从业二十余年精深于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积累了大量经验,处理了大量诉讼非诉业务。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介绍:
2010年12月22日,李XX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401号房屋,合同约定总价为33万元。李xx的妹妹李XX得知此事后,找到了姐姐李XX,与她商量能否由自己出资购买姐姐的房子。原来,涉案的401房屋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而李XXXX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所以她就想借姐姐李XX的名义购买经适房,碰巧姐姐这里正好要买房,自己又有钱,所以才出现了上面的一幕。
出于手足之情,李XX表示要回家和丈夫商量一下,所以李XX回家和丈夫刘XX商量了之后,同意了妹妹李XX的借名购房请求,但是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达成约定:(1)梁XX、李XX同意将诉争房屋转让给李XX,转让价格为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格的基础上增加十万元;(2)李XX应按照梁XX、李XX的指示将第一笔房屋转让价款(即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李XX于诉争房屋满足上市交易条件且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当日向梁XX、李XX支付剩余十万元的转让费;(3)由李XX缴纳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基金、前期物业费和代办房产证服务费等);(4)诉争房产有关全部手续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由李XX保存和占有;(5)李XX接收和验收诉争房屋后,有权对诉争房产占有、使用和装修。
2008年7月30日,李XX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产权登记人为李XX,这也为后来发生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直到2013年8月,事情才发生了转变。因为李XX的产权证一直由李XX保管,而自己和丈夫刘XX要去美国看女儿,因为签证办理时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所以李XX找到李XX商量能否将产权证归还自己,但李XX没有同意。
后来双方多次就此事协商,均不欢而散。忍无可忍的李XX将妹妹李XX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XX归还自己的房屋,并腾出住房,归还房本。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梁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支付李XX购房款33万元、税费相关款项1.7万元、经济损失110万元,以上共计141.7万元;
二、在梁XX、李XX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十五日内,李XX腾空401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还梁XX、李XX;
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资深律师法帮服务权解析:
法帮服务律师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约定?
讼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虽无借名买房的书面约定,但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等款项均为李XX实际出资,且诉争房屋在交付后确由李XX进行装修并占有使用。而本案审理过程中,李XX和刘XX对于为何诉争房屋的购房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均由李XX持有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的最重要的依据。另一方面,该房屋原购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发生诉争时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并不违反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刘XX、李XX支付李XX相关款项,李XX将诉争房屋返还刘XX、李XX。并且原告应当就房屋所增值部分对被告予以经济补偿,以示公平。所以法院的判决符合双方当事人解决诉争的意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讼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很好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20年经验专业处理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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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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