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北京专业房产讼师法帮服务从一起案例看五证不全怎么退房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人浏览

北京专业房产讼师法帮服务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讼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基本案情:
  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房产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成某,房价为218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房产公司保证房屋于2013年9月竣工,且在2004年3月底前办妥房产证。合同签订后,成某按约交付了一部分房款。2013年9月份,该栋房屋竣工后,成某搬入居住。2014年3月底放后,当成某多次催促房产公司办房产证时,房产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成某后经查询得知,该房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以致现在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该房产开发公司返还成某所交购房款625000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后据法院查明 :到原告成某起诉时,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观点及看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成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成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原告与被告已经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协议书,且原告成某已搬入居住。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是程序上存在瑕疵,可以进一步完善,成某不可以要求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但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赔偿成某部分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成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房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在起诉前,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成某可以依法要求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房产专家讼师法帮服务剖析:
讼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还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综上,本案中被告房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在起诉前,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成某依法要求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李雪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雪静律师咨询。
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454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