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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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 法帮服务 买房后气味大,检测有毒气体不达标想起诉退房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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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01年3月底,原告冯某霞、张某峰在北京市海淀区与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并于2001年4月9日一次性付清了房屋总价款1070459元。2001年9月底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诉争房屋后发现房屋内有刺鼻的气味。2002年8月,原告委托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房屋进行了按其浓度测试,测试报告显示,该房屋内的按其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的90倍。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1070459元及利息90079.13元,双倍订金4万元等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被告签订合同及缴纳房款等事实予以认可。称其开发的房屋已经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不认同“按其浓度超过国家有关标准90倍”的检测报告。
审判过程中,双方又共同选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本案诉争房屋内的氨气浓度进行重新检测。经重新检测的报告结果显示: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N50325-2001)对诉争房屋室内氨气浓度进行检测。经检测,按其浓度值高于标准值,不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N50325-2001)的规定。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经检测,房屋内的氨气浓度值明显高于国家标准值,原告居住后必将会影响其身心健康。判决解除原被告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1070459元,并从2001年4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时止。返还物业管理费、水电储备金等业主已缴费用及赔偿印花税损失费535元,检测费840元。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双倍订金4万元及经济损失4万元的诉讼请求。
 
讼师 法帮服务 专业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室内有害气体超标购房人是否有权依照购房合同向开发商索赔或解除合同。
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N50325-2001)规定住宅商品房氨的含量每立方米应当小于或等于0.2毫克。诉争房屋氨的含量高于这个标准,存在室内环境污染。
对于商品房室内有毒气体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诉争房屋存在室内有毒气体污染,在房地产开发商采取相应措施后室内有毒气体仍然超标或者室内气体污染仍无法解决的,购房人所购买的商品房达不到居住条件,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即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房屋购销合同。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室内有毒气体不达标,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律师认为是公平和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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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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