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讼师评隐瞒财产房子私自买房离婚后财产分配不均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3
人浏览

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法帮专业代理北京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讼师法帮服务,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讼师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陈XX与马侬于2000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大致如下,双方各人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陈XX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发现马侬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陈XX认为其有权分割这部分房产,由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或由马X给付陈XX人民币150万元。
  马X为其购买这套住房,陈XX是知情的,双方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侬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马X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马侬一人承担,离婚时也是陈XX同意不把房产写入离婚协议,故马侬请求法院驳回陈萧萧的诉讼请求,但马侬对其主张事实并未提供证据。
 
  审判结果
判令马侬支付陈萧萧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法帮服务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马侬主张陈XX对马X购买的涉案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马X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该房屋归马X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马X一个名下,因此,离婚时,陈XX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马X,故该房产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马X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陈XX对此肯定也会予以否认,法帮服务认为法院不会采信马X的主张。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前一方有意隐藏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再要求分割的案例,同时,也反映了夫妻协议离婚时,应自行或委托法帮服务律师查清双方共同财产,最好能制作一份财产清单。

以上内容由李雪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雪静律师咨询。
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454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