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静律师

李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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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综合

房产继承遗嘱如果出现双份遗嘱,如何认定效力?

来源:李雪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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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毛某甲诉称:毛某甲与毛某乙亲姐妹,1993年8月双方父母订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将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某某路某某某村某某号的房屋6间在其百年之后遗留给毛某甲与毛某乙,其中西屋2间遗留给毛某乙,大门1间遗留给毛某甲,北屋3间遗留给二人共有,该遗嘱经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公证。1995年3月4日母亲去世,2000年8月1日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毛某乙在该房居住,现毛某甲向毛某乙要求其所有的房产遗产份额,毛某乙拒不按遗嘱内容交付毛某甲应得的遗产份额。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按照继承份额,原房产的拆迁利益归毛某甲所有。

 

被告辩称

毛某乙辩称家庭赡养协议书实为遗赠扶养协议,其效力高于遗嘱。1990年3月24日,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与被继承人毛某一苏某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约定由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在被继承人生前负责被继承人的生活,后事由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负责料理,其遗产全部由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继承,济南市槐荫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民委员会作为协议的监督单位在家庭赡养协议书上盖章,同时张庄村民委员会作为协议监督单位也履行了监督义务,张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答辩人及丈夫已经按照家庭赡养协议书履行了赡养义务。家庭赡养协议书是附赡养义务的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1993年8月,被继承人与毛某乙订立遗嘱,将其房屋中的北屋3间遗留给答辩人与毛某甲共有,大门1间产权遗留给毛某甲所有,该遗嘱经过了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的公证

1999年已经属于危房,答辩人及其丈夫向张庄村申请翻盖,张庄村城管科于1999年10月22日同意翻盖,1999年11月2日李某三与张庄村委签订协议后翻盖房屋,所以毛某甲要求继承的原6间房屋已经灭失,不存在继承的可能性。综上所述,答辩人及丈夫李某三按照双方签订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在被继承人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家庭赡养协议书得到完全的履行,作为遗赠扶养协议,它的效力高于毛某甲的遗嘱,在二者相抵触的情况下,应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书履行,被继承人的财产应该由答辩人及其丈夫李某三继承,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毛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毛某一苏某二系原配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三女,即长女毛某兰、次女毛某乙、三女毛某甲,无其他子女。苏某二1995年3月4日去世,毛某一2000年8月1日去世,二人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去世。毛某兰与孙某才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四子女,即长女孙某芳、次女孙某珍、儿子孙某新、三女孙某婕,无其他子女。毛某兰于2016年12月30日去世。李某三系毛某乙配偶。

诉讼过程中,孙某芳、孙某珍、孙某婕向本院表示对涉案房产不主张权利,亦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本院不再列其为本案当事人。

原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某某路办事处某某某村某某号房产毛某一苏某二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载明有房屋3幢,1幢有房屋1间,建筑面积5.75平方米;2幢有房屋2间,建筑面积9.99平方米;3幢有房屋3间,建筑面积47.94平方米。1990年3月24日,毛某一苏某二李某三、毛某乙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一、毛某一苏某二夫妻今后与李某三、毛某乙夫妻一起共同生活,并由其照顾。二、李某三、毛某乙夫妻要保证毛某一苏某二二位老人穿着舒适、洁净,饮食卫生,营养充分,具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尊重老人的乐趣和爱好。三、李某三、毛某乙夫妻要照顾好毛某一苏某二二位老人的身体,如因病需要治疗和照顾,由李某三、毛某乙夫妻全部负责。四、毛某一苏某二夫妻二人的后事由李某三、毛某乙负责料理,其遗产全部由李某三、毛某乙夫妻继承。五、李某三、毛某乙要严格履行上述义务,如虐待老人,监督单位或毛某一苏某二有权依法终止本协议。六、张庄村民委员会为本协议的监督单位,监督本协议的执行。”该协议有毛某一苏某二李某三、毛某乙签名,济南市槐荫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民委员会在监督单位处加盖公章。该协议经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公证,并于1990年3月31日出具公证书。2017年8月15日,济南市槐荫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李某三、毛某乙作为《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履行义务人,在毛某一苏某二生前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让老人晚年幸福,家庭和睦。

1993年8月19日,毛某一苏某二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们夫妻2人今年均70多岁了,一共生育三个女儿:毛某兰、毛某乙、毛某甲,日常生活全靠她们照顾。我们在济南市某某路某某某村某某号有房屋6间,为防止我们百年后女儿们为此房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将上述房产中的西屋2间遗留给毛某乙所有,北屋3间遗留给毛某乙、毛某甲共有,大门1间遗留给毛某甲所有。”该遗嘱经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公证。1999年,李某三对涉案房产进行过部分翻建,现该房产已被征收拆除。

 

三.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某某路办事处某某某村某某号房产的拆迁权益,由原告毛某甲、被告李某三、被告毛某乙共同继承;

原告毛某甲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23.33%的份额,被告李某三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50%的份额,被告毛某乙继承占有上述房产拆迁权益26.67%的份额。

 

四.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的纠纷是对于家庭赡养协议书能否可以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与继承房产拆迁的纠纷。

对于家庭赡养协议书能否可以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需要符合条件,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嘱义务的协议。

对于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某某路办事处某某某村某某号房产作为毛某一苏某二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毛某一苏某二1990年与李某三、毛某乙签有《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经公证。该协议书对李某三而言,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但对于毛某乙而言,属于附义务的遗嘱。《家庭赡养协议书》与毛某甲持有的1993年的公证遗嘱相抵触,对李某三而言,按《家庭赡养协议书》办理,对毛某乙、毛某甲而言,按公证遗嘱办理。济南市槐荫区某某路街道办事处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监督单位,证明李某三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李某三应继承涉案房产的50%份额。对于剩余的50%份额,应根据公证遗嘱的分配方案以及各房屋的面积进行分割,经本院核算,毛某乙应继承26.67%的份额,毛某甲应继承23.33%的份额。因毛某一苏某二未给毛某兰留有继承份额,故孙某新、孙某才对涉案房产没有继承权。现因涉案房屋已被征收拆迁,故李某三继承50%的拆迁权益,毛某乙继承26.67%的拆迁权益,毛某甲继承23.33%的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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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雪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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