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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那点事(二)

非原创(本文来自衡平法务团队律师原创) 发布时间:2022-08-03 浏览量:0

离婚财产分割那点事(二)

王相博律师 衡平法务团队





甲婚前出资首付款购买A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由甲、乙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剩余A房屋的贷款,房屋未作变更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后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A房屋出售,购买面积更大的B房屋,并登记在甲、乙夫妻双方名下。现乙提出离婚财产分割,要求视B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A房屋未出售前的权属与分割


#B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焦点分析


未出售前,A房屋的权属问题。

根据我国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与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A房屋未出售前,A登记在甲私人名下,虽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但婚后未作变更登记,对外显示A房屋的权属应归于甲。


未出售前,如乙提出离婚分割A房屋的分割比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的相关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A房屋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属于甲的婚前财产。A房屋后续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贷款未能偿付结清,人民法院将房屋判决给一方之后,未偿清贷款属于该所有人的个人债务。



B 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房屋出售后,房款全资购买B房屋,并登记在甲、乙夫妻双方名下。乙现提起离婚之诉,要求对B房屋进行财产分割。

A房屋出售后,将售出所得房款分为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与共同还贷款及其增值部分。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属于甲的婚前财产,共同还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属于甲、乙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款项作为一个整体用于购买B房屋,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购买B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笔者认为,在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甲对其婚前财产进行处分,首付款及其增值部分经出资购买B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有权要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B房屋的分割同样应当按照我国婚姻的相关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就甲因财产出资较多,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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