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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提供了劳动就是劳动关系了?

来源:张邦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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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提供劳务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情况,我们已经司空见惯,对于劳动者付出自己的体力、脑力、资源等劳动,使用人单位收益,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我国《劳动法》专门条款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但是适用劳动法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提供了劳动就属于劳动关系?


一、是不是提供了劳动就属于劳动关系?

不是的, 还有一种关系是劳务关系


二、什么情况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有两类特殊的人员,他们虽然合法的就业了,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却不是劳动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这两种人:在校学生、退休职工。


1、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对这一规定仍有争议,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仍认为,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打工行为只能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报酬等不受劳动法最低工资等约束,也无需为其购买社保。从企业的角度讲,雇佣学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无可厚非。

现实生活中,使用学生实习在某种程序上已经成为一种用工模式。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断攀升,这使得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堪重负,使用更多的学生实习成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中介机构专门运作此事,作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2008年9月18日生效的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终止之后,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上班,那么所形成的关系自然也就不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


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有五: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2、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4、提供劳动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5条》)。
5、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劳务关系:《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当然不是。退休工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是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成立劳动关系,不能够得到工伤赔偿,但雇佣关系是事实存在的,雇主同样要对雇员承担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如果你在提供劳务中受伤,成立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劳动法申请工伤认定,得到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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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邦永
  • 执业律所: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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