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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违约方可以提出解除

来源:张鹏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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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虽规定了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但并未规定在此等情形下的债务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既然债务不能继续履行,其后果应当必然是合同的解除。如违约的债务人无权在前述情形下主动提出合同解除,而要等到债权人提出违约之诉时方可请求确认,这显然不符合合同解除制度追求效率的目的。

       既然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已经确定得不到支持,裁判的结果只能是解除合同,那么无论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基于债务本身是否可强制履行,作出实质性裁判。

       基于此,在最高院2006年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南京中院认为,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该论述在此后十余年的司法审判中经常得到引用,但是民法典的合同解除制度中,至今未引入该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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