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判断标准
来源:张鹏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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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续履行的除外情形之一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此处的“债务”是指非金钱债务“,通常指行为的履行。
哪些行为不适宜强制履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在租赁合同、独家代理合同、合伙协议、联营协议等交易中,若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司法机关通常会判令解除协议,而非强制其履行。
法院在认定时,通常考虑一下因素:
1:履行是否涉及持续性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需要双方配合才能完成,显然难以强制履行;
2:履行是否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若信任基础丧失,则履行的基础亦丧失,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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