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要素在商标侵权损失赔偿中的体现
来源:张鹏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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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构成有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其中,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损失是否能得以“全赔”。
在有些情况下,因果关系只需推定即可,无需举证。那么,因果关系在商标侵权案中如何体现,又是否需要举证呢?
审理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中,对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式,详细规定为:原告商品单位利润*(A)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B)侵权商品销量。
若有两名侵权人,分别以正品价格和正品10%的价格销售了100件侵权产品。两者因售价不同,其消费群体与原告的潜在消费群体重叠度不同,故从因果关系来说,前者所侵犯的是全部100件商品的原告市场利益,而后者则因价格畸低,其所造成的损害在数量上应该并无100件之多。
因此,正品价格侵权者适用前述(B)计算方式,而10%价格侵权者则适用(A)计算方式。在后者的主张中,对“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量减少量”的举证,即为对因果关系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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