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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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

来源:张鹏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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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债务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人员承担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有事会成为各方间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债权人应当关注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而注销信息属于公开可查询信息,因此,债权人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诉讼时效自此起算。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不能据此推定债权人明知。因清算组本身就有通知债权人参与清算的义务,因此,清算组需就已通知进行举证,否则,即使有公示信息,亦不能推定债权人就注销事项明知,不应以注销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在清算组无法就通知举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工商登记部门调取被清算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的日期,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事实上,债权人也只有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后,才能了解公司是否系依法清算,并进一步确认其权利是否被侵犯。因此,以该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是合理的。

       本观点总结自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13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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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鹏旭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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