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动迁去起诉,诉讼费是按照我主张的金额收取吗?
来源:易泉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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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是。上海房屋动迁起诉分割动迁款案件,案由上一般认定是共有分割纠纷或共有纠纷,其本质上属于物权纠纷案件。对于诉讼费收取,上海各个法院都是按照征收协议上的总额进行收取,其原因在于法院未判决之前每个人的份额是不确定的,公房动迁之所以要求把所有户口在内的人都列进诉讼中也是此原因。
比如分家析产案件,其中一产权人去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其要求的份额受理吗?并不会,整个房屋都作为全部标的,至于产权人份额多少需要根据判决结果判定了。
法条链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案件受理费】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如何确定案件受理费计算基数?
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的法院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按原告诉请主张可以分得的补偿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按照需要分割的安置房屋起诉时的市场价作为计算基数。
会议认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予统一,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性质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故倾向于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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