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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意离婚,但是财产分割出现异议怎么办?

作者:信金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8 浏览量:0

如果说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建议直接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第一部分需要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请求,如请求离婚、小孩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第三部分需要写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 (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遗失的可以委托我们团队,复印《结婚申请登记表》,并要求民政部门加盖印章; (4)小孩出生证或户口本; 

(5)相关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内容因人而异,需针对具体个案进行起草和完善。 


起诉离婚,需要向法庭提交你们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证据,同时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的,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的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司法解释中的情形包括: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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