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

梁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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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过户,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梁泽颖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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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都富裕了起来,小轿车成为了家庭标配。小轿车开上几年后,不管从外观还是从使用舒适度上人们都会产生审美疲劳。于是,就将自己车辆转让出去。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车辆买卖交易合同买卖双方签订之后,原车主就将车交给买家,却未及时过户。我们知道,车辆在没有完成过户之前都是在原车主的名下。如果在买家驾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车没过户出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呢?

一、车辆没过户 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2018年6月,小林与小张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小林以20万的价格将自己的宝马车转让给了小张。同日,小林将宝马车交付给了小张,小张也支付了20万元,但小林一直没有过户。2018年11月,小张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行人老李,交警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谁来承担责任呢?谁应该对老李进行赔偿呢?

小张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对老李进行赔偿,与原车主小林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过错、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买卖汽车未经过户登记但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汽车已经占有,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因此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 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因此在买受人管理使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没有过错,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车主小林已经将车辆交付给了买受人小张,小林已经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 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而买受人小张对汽车已经占有使用,并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各项利益也为买受人小张所有。所以,小张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如何承担责任呢?

在上述案例中,既然应该由小张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首先由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机动车有责任时,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无责任时,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车辆没过户发生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转让车辆最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样对原车主而言也省去了进入诉讼纠纷的烦扰,对买受人而言,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就可以比较方便的购买车辆商业险从而来转移自己的风险。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可以由保险公司代替自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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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泽颖
  • 执业律所: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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