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果律师

朱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朱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人浏览


 

首先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全款买房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办证也是个人财产。

2、婚前贷款买房的,婚后一人还款,如果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办证是个人财产。

3、婚前贷款买房的,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产证办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共同还款的一方补偿。

 

 


以上内容由朱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果律师咨询。
朱果律师
朱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9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果
  • 执业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0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