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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什么风险?

来源:朱果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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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载入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公司法》16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民法总则》第62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不能利用其控制公司印章或者职权,做出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比如擅自使用公司印章,使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或者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法定代表人故意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和股东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赔偿之后可以按照内部约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2)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也是公司股东,那么如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刺破公司面纱”,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连带责任”,那么即使合同签订以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也必须承担责任,不会因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变化。

3)执行程序中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公司欠款未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在执行程序中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直接影响正常的生活,如果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人,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有:

1)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如: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

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骗购外汇罪;洗钱罪;金融诈骗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如: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

6)贪污贿赂罪

如:单位行贿罪等。

以上可以看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各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另外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也都需要法定代表人配合,因此很多投资人为了规避风险和避免麻烦,自己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完全避免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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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果
  • 执业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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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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