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朱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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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全款买房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办证也是个人财产。
2、婚前贷款买房的,婚后一人还款,如果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办证是个人财产。
3、婚前贷款买房的,婚后夫妻共同还款,房产证办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共同还款的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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