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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2-02 浏览量: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而廉租房申请条件之一即为居住困难,且并非为承租人所拥有,只是解决当事人租期内的居住问题,故其不属于“它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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