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琴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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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后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来源:黄琴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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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个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劳动者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扬言要去劳动仲裁。过了几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补签劳动合同的效力。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限,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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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琴琴律师
黄琴琴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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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琴琴
  • 执业律所: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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