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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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如何进行处理?

来源:吴树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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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一直是刑法中的难点,该如何进行处理观点很多,今天我给大家简单进行解释:

一、适用的基本条件

我们还是先看法条,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里主要分两步看,一是可以宣告缓刑的,既满足上述四点条件的;二是应当宣告缓刑的,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有不满十八周岁、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是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而不是其中之一。

二、是否构成累犯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并没有实际执行刑罚,因而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一说,因而不构成累犯。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尽管无需到监狱服实刑,但缓刑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执行,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缓刑和假释都是执行刑罚的方式,既然假释都可以构成累犯,缓刑当然也可以。

三、是否可以再次适用缓刑

这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不再有再犯的危险,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从客观上讲已经证明了罪犯的再犯罪危险,因而不能适用缓刑。但在司法判例中再次适用缓刑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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