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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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公布隐私照片为由拒不分手、勒索财物怎么处理?

来源:吴树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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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声称对方以公布其隐私照片为由进行敲诈勒索,这里面不仅有普通上班族、企业高管、已婚人士,甚至还有学生,在受到威胁之后,不少人由于担心名誉而选择妥协,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导致他们不断进行威胁,令受害者不断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我们一起来看:

一、侵权行为

这里主要是针对一些思想不健康且激进的人群,实务当中我接触的受害人当中这类型的侵权人还不在少数,尤其以学生较为突出。一些学生在交往当中受到对方甜言蜜语的蒙骗让对方拍摄了一些隐私照片,在分手时对方却以揭露对方隐私照片为由拒不分手。当然,如果仅仅是威胁拒不分手,并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对方实施了该行为,我们是可以主张对方的侵权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受到这类型的侵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我们不仅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归根结底如果遇到这类型的朋友,在感叹交友不慎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害怕,并告知对方如果敢实实施该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二、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于威胁者进一步行为的规定,即其以公布照片为由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这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是否构成该罪名需要达到完整的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即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二是一定要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上文我们提到的只是因为希望和对方继续在一起,则缺乏主观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与民事侵权不同,他不要求达到损害的结果,达到损害结果只是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如果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产生了恐惧支付了金钱,那应该认定未既遂,如果仅仅是产生了恐惧,或者交出财物并不是出于恐惧,则属于未遂犯。因此,在面对该行为时,我们应该坚决报警,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方案当然也只是事后的处置方法,我们在日常的交友过程中应该保持警惕,切勿因一时兴起给了对方可趁之机,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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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树寰
  • 执业律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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