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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管辖如何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量:0

导读:


工伤鉴定管辖地一般是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工伤鉴定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工伤鉴定管辖如何判定

  工伤认定管辖地会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定有哪些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三、工伤鉴定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苏州丁慧娟律师提醒您,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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