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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持股”,为何不能登记为股东?

非原创(上海市青浦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量:0

 

案情回放

201211月,小王与YT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书》,约定YT公司各股东同意小王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由小王认购YT公司的增资额780万元,增资后小王成为YT公司持股12%的新股东。

 

此后长达十年,YT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还历经多次增资、股权转让及股权出质等,均已完成工商公示登记。YT公司现任股东YC公司,注册资本已增至1个亿。YT公司IPO关键环节时,小王将YT公司诉至法院,YC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小王诉称

该协议书由YT公司盖章并经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小郑签字确认。当日,自己在小郑的指示下向其个人账户支付了780万元,交易用途备注为投资款,YT公司向自己出具了相应收据并盖有公章。此后,自己以YT公司股东的身份,多次参与YT公司年度会议,YT公司也曾向自己进行过分红,但之后因故未再分红。后来,自己得知YT公司的股东变更为YC公司后,才发现自己并未被登记为YT公司的股东。因此,要求YT公司将其1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并赔偿违约金660万元,YC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YT公司辩称

不同意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涉案协议所涉增资事项,并未召开过股东会,未经股东会决议,在YT公司和当时YT公司另一股东小周对涉案增资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涉案增资协议应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公司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在另一名股东小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增资扩股,显然损害了小周的合法权益及其优先认缴权。再次,小王将投资款直接支付给了小郑,但小郑并未将该款项转付给YT公司,故小王无权向YT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十年间,YT公司的股权变动均有工商公示登记信息可查询,但小王并未提出过异议,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YC公司述称

YC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持有YT公司100%的股份,若支持小王的诉请,则势必稀释YC公司在YT公司的持股比例,从而损害YC公司的合法权益,故YC公司不同意小王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入股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协议的效力,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与《公司法》规定的要求相悖。从增资行为的法律要件看,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增资的核心程序,若无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则增资行为因缺失法定要件而无效。关于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本案应一并处理。

 

在本案中,小王在明知无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与YT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对于协议无效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YT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无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即与外部投资者小王签订涉案增资协议,既损害其他股东小周的合法权益,还导致小王的财产损失,其过错明显较大,故结合本案案情、小王资金被占用的实际损失及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后,法院酌情确认YT公司应返还小王增资款780万元,并赔偿小王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34万元。一审判决后,小王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新股东投资入股或者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在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增资行为的法律要件看,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增资的核心程序,若无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则增资行为因缺失法定要件而无效。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如果未召开股东会,不仅增资协议违反法定程序无效,也侵害了不知情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不知情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本案中,《公司法》及YT公司的公司章程均规定,公司增资属于股东会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涉案协议所涉的增资事项,YT公司并无股东会决议,且涉案协议上亦无另一名股东小周的签字确认。故涉案增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从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看,若支持小王关于股东身份确认和股权变更登记的诉求,势必稀释YC公司的持股比例,从而影响公司的人合性,损害YC公司的合法权益。

 

距离涉案协议的签署已时隔十年,YT公司客观上确已发生多次股权结构变动并均经过公示登记,且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增至1亿元,在这种情形下,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人合性、公示公信力及市场交易安全等多维度考虑,权衡审判价值,也不宜支持小王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请。

 

核心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为确保增资合法有效,建议公司增资时应当召开股东会,依据有效的公司章程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签署适当的《增资协议》,及时地更新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汤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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