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宏健律师

崔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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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非登记车主出售车辆,买卖双方都需担责

来源:崔宏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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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法院对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案件买卖双方明知车辆在非登记所有人处分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买卖,最后因无法办理车辆过户而产生纠纷。法院最后判决出售人梁某返还买受人黎某购车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黎某款项4万元、律师费损失2万元。

   非登记车主出售车辆,无法过户产生纠纷


2014年12月2日,梁某、黎某签订一份《设备处分协议》,由梁某将车牌号为辽M47***的重型混凝土搅拌车卖予黎某,虽然该车的实际登记所有人为辽宁某市物流有限公司,但梁某表示其拥有该车的处分权。于是,梁某和黎某签订了买卖协议,主要约定为:梁某对车牌号为辽M47***的混凝土搅拌车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将处分设备出售给黎某并向黎某收取购车款等费用。黎某同意按照搅拌车的现状(包括搅拌车的年检情况,保险情况等)购买并使用,梁某应于2015年3月前提供必要年检手续等。搅拌车售价为15万元,协议签订一年半后,梁某如不能将搅拌车的年检及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梁某必须赔偿黎某8万元。双方同时对产生争议后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作出约定。

当日,梁某收到黎某发来的购车款15万元,将搅拌车及车辆相关证件交付给了黎某使用。但后来梁某迟迟未能依约办妥车辆的年检及过户手续。黎某遂委托律师诉至天河区法院。

 无法过户因被法院查封,卖方抗辩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搅拌车的权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搅拌车的档案早于2013年11月便被其他法院查封。该车辆所有权人为辽宁某市物流有限公司,未有发现违章和被盗抢情形,现车辆处于逾期未检验(查封)的状态。

梁某在法庭辩称其不是车辆登记所有人,未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且以黎某明知其不是车辆登记所有人却依然向其低价购买车辆为由,主张与黎某签订的《设备处分协议》应无效。

法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皆有责任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黎某签订的《设备处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梁某和黎某买卖的辽M47***车辆虽登记所有人虽然为辽宁某市物流有限公司,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梁某已依约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付给了黎某使用,该车辆也未有被盗抢情形,因此出卖人梁某辩称其不是车辆所有人,双方签订的《设备处分协议》应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梁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依约办理车辆年检及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黎某要求梁某退还设备全款,实际上即是要求解除合同,对此,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黎某作为车辆购买人在明知车辆登记所有人并非梁某的情形下,未能尽到谨慎义务。若在签约时尽到该义务,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即可发现签约时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形,因此黎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为此,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调整为4万元。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梁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黎某设备款15万元及利息;赔偿原告黎某款项4万元、律师费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车主应为在车管部门所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但目前目前我国二手汽车市场交易频繁,实践中存在大量只签订买卖合同,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便交付车辆的交易行为,车主与登记的所有权人非同一人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出售人是否有权处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出售人和登记人不一致时买卖合同就一概视为无效。本案中,梁某虽然不是车辆的权属登记人,但其合理持有车辆的所有证件并实际占有诉争车辆,且法院调查后排除了车辆为盗抢的嫌疑,可视为梁某对车辆具有合法处分权,而且梁某与黎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梁某以其对车辆无权处分,抗辩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但同时,作为买受人的黎某在明知车辆非登记在梁某名下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车辆,本身应当履行谨慎义务。比如到车管所查清车辆的权属情况等,这是黎某可以做到的,但因其疏忽而没有去做,最后导致因车辆被法院查封而无法过户,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其要求梁某赔偿损害款8万元的主张,法院酌情调整为4万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法官提醒,民众在买卖依法需要登记的物品和不动产时,比如车辆和房屋,应更加慎重,除查清出售人是否有权处分,还应了解物品和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出售人在出售二手车辆时,也应及时与买受人办理车辆变更登记,以免涉入车辆售出后发生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其他纠纷。另外,买卖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约定产生争议时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条款,比如本案中,黎某与梁某就在协议中对律师费用进行了约定,最后守约方黎某主张的律师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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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崔宏健
  • 执业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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