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风险
笔者近几年代理过多起教育培训合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从整体上看,大部分争议焦点都是培训机构中途撤离、没有了培训场地,未尽到当初承诺时达到的效果等等。最近几年因为政策及疫情、市场等的众多影响,多数机构存在营业收入上不去,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破产现象。而这类机构往往牵扯众多学员、人数众多,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下面就从学员的角度来论述下其中的法律风险。
学员提出诉求因培训机构未达到承诺的效果,或未达到预期目的。比如报名的是英语培训班,合同目的是可以通过某考试或得到出国机会。经过学习后发现老师讲课敷衍、课时安排不合理、课后无人答疑等,这种不想继续上完剩余的课程,要求退费解除合同。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学员在报名时会和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这类协议往往比较简单,且对学员的权利限制很多,如上多少天后不能退费,如中途退课要支付违约金等等。让人看上去条款很不公平,学员会被一系列的霸王条款吓到。从法律上来说,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也就是双方协商一致,一般这种合同不会约定可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下面就是法定解除,其中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适用这款来提出。如培训机构未安排合理的师资、课程安排不合理等。我们可以基于这条提出解除合同。
还有部分培训机构中途撤离、培训场地不存在,或无缘由的卷款跑路。我们可以基于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要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这种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有可能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后要注意主张的时限问题。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里有个一年的时限,法律上称为出斥期间,一年之内不行使的解除权就不能再行使,也就是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时效。
以上简要分析了培训合同中要注意的法律风险点,最后一定要记得任何权利都要及时行使,签订任何合同都需谨慎,出现问题后及时向专业人士请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