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该员工不再续签
来源:高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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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无意续签,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该员工不再续签?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承担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义务,但北京地区对此则存在特殊规定。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签订者,理应关注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当然清楚自己劳动合同的期满之日,此于劳资双方而言,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用人单位本应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义务。同理,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如何签订、如不签订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是清楚的,并没有规定需提前通知的义务。
但有些地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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