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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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是刑事、行政案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刑事、行政方面的伤情鉴定。而伤残鉴定的结果主要是为了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二、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通常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时间:①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受伤后即可进行鉴定;②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结束、伤情稳定后进行。
伤残鉴定的时间:伤残等级的鉴定,需要在被鉴定人医疗结束、伤势稳定后进行(鉴定时间视伤情的不同而定,一般案件在受伤后3-6个月)。
四、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伤残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用于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进行评定的依据。
五、等级划分不同
受伤等级:重伤(含1级和2级),轻伤(含1级和2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由1级(100%致残)至10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之间的致残率差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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