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从何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满后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对于上述依法需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的性质,在实务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认识,即该“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也不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所衍生出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赔偿性质,因此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所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然而,关于时效的起算时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有较大的分歧。
一、上海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中,明确了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二、浙江
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第六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从雇佣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者提出的最高工资为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且最后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要求没有超出仲裁时效的,应当予以充分支持。
三、北京
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明确指出,在双倍工资基础上增加一倍的工资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即一年的仲裁期限。二倍工资的适用期限是:在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情况下,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持续性的,因此,从劳动者提出索赔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因此,按照二倍工资的计算,不超过十二个月,而二倍工资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对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