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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换部门不去新岗位,公司解雇的风险有多大?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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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2016年8月12日开始到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7年8月12日续订劳动合同,合同记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王某在操作工岗位工作。

第一次不去:2019年6月20日,某公司管理人员与王某交谈,将王某从一名精研机工人调至一名成形工序操作工,王某拒绝调岗。

第二次不去:2019年6月27日,某公司管理人员与王某交谈,将王某从一名精研机工人调至手工校盘操作工或值班,王某拒绝。

2019年6月27号,公司给王某下达了《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理由是“圆锥面磨床生产未达到饱和”,王某对此“不同意”。2019年6月29日,某公司和其工会委员会向王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原因是:“由于王某在公司精研机工作期间屡次违反公司领导的工作调动和安排,现将其解聘。

王某于2019年7月2日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600元。仲裁委员会裁定:一、某公司向王某支付32,382.18元的赔偿金。二、驳回王某的其它请求。某公司对上述仲裁不服,提起了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该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首先,某公司在2019年6月20日和6月27日对王某进行了两次调换,但都被王某拒不同意,这符合《劳动合同》中所说的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某公司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既符合合同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2条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但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条例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所做出的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有工会的印章证实,可见,工会对此解除协议是知情和同意的。所以,该公司单方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非法的解除,所以不需要赔偿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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