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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辞退吗?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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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1: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而终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就有了工作的保障、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第41条的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无固定时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劳动者也能主动提出辞呈,终止劳动合同。

误区2: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关于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地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比如说上海地区,在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假如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同时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则用人单位才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即使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续签的时间开始计算,即自2008年1月1日以后起算连续签订固定合同的次数,不包括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误区3: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关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计算起点是什么时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所述,连续工作十年的起始期限,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连续工作十年的起点是错误的。

误区:4: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假如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供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劳动者不可以违约要求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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