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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劳动仲裁与纠纷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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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海3月至5月底将近两个月的疫情封控状态,大部分企业陷入停工停产状态,很多公司甚至濒临倒闭。在这种社会环境下,部分用工单位选择居家办公,减发部分工资。还有部分单位选择与劳动者协商,缓发工资或者直接停工停产。

我国法律虽然在企业停工期间内的工资发放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即如下表所示)

                                           员工

                                                      用人单位工资

提供正常劳动

按常支付

使用年假等各假

按相关规定支付

未复工或未返岗且未能提供劳动(一个月内)

以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未复工或未返岗且未能提供劳动(超过一个月)

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从该表可以看得出,我国劳动法针对停工停产时期的工资发放是偏向员工一方的,但是也因此可能会给用人单位产生较大压力。基于此,四部门联合提出:对企业暂时缺乏能力足额支付工资的,可以从中引导其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磋商推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由此,不难看出,国家是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合理、合法程序调整薪酬的。上海疫情的严重又直接致使职工代表大会无法召开,故而用人单位在延期、调整薪资时候,需要关注大部分员工的意愿。

与此同时,疫情环境下的停工停产也对劳动者产生了极大影响,很多劳动者难以维系家庭日常开销,故而选择了去其他企业或者小单位做一些兼职工作以弥补家用。案例如下:某化工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王某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停工停产,同时,2021年4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2021年4月底开始,王某在其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化工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1年5月16日向王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马上离职否则后果自负。2021年7月1日,王某回到化工公司上班,但化工公司以其已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王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认为王某在放假期间在案外人公司兼职,系特殊时期自救行为,不会对王某完成化工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影响。王某在放假后回去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由上述两点不难看出,在这一方面的价值取向:劳动者在某些时候需要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压力缓解,用人单位要对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兼职自救行为保持一定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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