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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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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网络教育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产生争议。基本案情为:A为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网课老师,因某教育公司将其账号系统关闭导致A无法上课,完成教学任务。并且给A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不同意后对A进行了调岗,调成了销售岗位。并将A的工作地点由甲市变更为乙市,A收到调岗通知后不同意调岗,某公司向A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A认为某教育公司应当补发他课时费,并且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关于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至3 月的工资11841.86元。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对原告2020年1月份的工资4070.16元及2月份的部分工资3321.7元无异议,对2月份的寒假网课费450元有异议,被告原安排原告2月份网课上满三周,但因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停了第三周的网课,原告实际上网课2周,按课程比例应领取课时费为300元(450元×2÷3),因此,被告应给付原告2月份工资为 3621.7 元。因原告在3月份没有提供劳动,被告不应支付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为7692元(4070.16元+3621.7元)。关于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6000元。原告仲裁请求及诉讼请求均为经济补偿金,其依据是2020年3月28日向被告提出了因不按时发放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被告于2020年2月12 日晚19时50分向原告发送离职证明,但原告不同意离职,被告遂于2020年2月14日晚通知原告调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限第二天到沈阳报到,2月15日上午10时,被告以原告没有按时报到辞退原告,被告辞退原告的依据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告旷工3天以上。被告辞退原告在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后,应以在先的被告辞退行为来判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就原告没有按时报到的原因分析,此时,全国抗疫,飞机、火车等运输收到巨大影响,原告不能按时到沈阳报到也情有可原,即使旷工也不满三天,被告辞退原告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应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诉求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告也不愿给付,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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