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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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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员工的岗位,但对岗位的具体要求没有进行详细描述,而是通过岗位说明书或者其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如果公司能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岗位说明书或者补充协议,那么公司就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岗位要求的举证责任。但实践中,一些公司管理不规范,无法提供上述岗位说明书或补充协议,公司只能搜集其他证据进行举证,例如,提供发布的招聘信息举证,但是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都不如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书高。

       绩效考核制度与员工的工资挂钩,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在制定或修改绩效考核制度时应当履行上述民主协商程序。印刷成册向员工发放或者公告栏公布等方式向员工公示。否则,未经民主协商程序制定或修改的绩效考核制度不能作为考核的依据。虽然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评定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一种权利体现,但是为了防止公司利用该项权利侵害员工的利益,尽量平衡公司与员工的利益,法律有必要适当地将公司这种权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就要求公司利用客观可衡量的标准设定考核评价体系。目前,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将需要考核的项目设定为分值,以自评、同事互评、领导评定的方式体现考核结果,具有合理性且易于操作。公司应建立为员工提供反馈意见的内部救济渠道。对于什么性质的培训才符合法律要求,法律对此没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要求公司提供的培训应与员工提升工作能力相关,且培训的时间不宜过短。

       我是上海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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