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虚报出勤记录是否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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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四为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的上班时间规定为7点30分,李四到达公司的时间为8点30分,属于迟到的行为,但是其在考勤表上记载的时间为正常的7点30分的时间。李四在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的工作手册,其中规定:对于出勤情况有所虚报的行为属于具体的犯罪行为,公司有权主张及时主张劳动合同行为。针对李四的行为,该家公司对于李四的行为给予处理,认为应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李四对于这种决定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为简单的迟到行为,并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该家公司应该给予其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该家公司的员工手册时在员工入职时,是有进行告知,员工也在该手册上进行了签字,并且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共同遵守,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依据。本案中李四在迟到一个小时的情形下,并未进行迟到的告知,而是自己进行了虚假的申报,所以涉及到虚假报告出勤情况,李四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尊重双方的具体约定,而不能随意进行违反。对于违反双方约定的行为,任何一方有权维护自己权益。经济赔偿并不是任何情况都会得到支持,只有达到法定事由,才可以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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