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案件纠纷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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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6年王某入职一家建设公司上班,但是在工作前后均没有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而且该公司也没有为王某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在入职的三个月之后,王某一天在工地进行劳动的时候,导致身体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在经过医院的治疗与康复修养,伤情稳定之后,该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了工伤认定,虽然未存在劳动合同,但是事实认定,存在工作考勤的证据。2018年,经过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终被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机关认定为七级伤残等级。王某在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像该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该家建设公司承担工伤的待遇相关的损失费用。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特别是王某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得发放。仲裁部门对于王某的主张予以支持,要求该建设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是基于事实的考勤等形式进行认定的,在工伤认定中,停工留薪期是十分重要的赔偿事项。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该期间劳动者并没有进行实际的工作,允许不存在工资性收入的支付。但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工伤认定之后,对于停工留薪期得工资待遇是正常发放的,是出于因劳动行为造成损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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