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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未达业绩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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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介绍:张三2018年进入一家推广公司从事销售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对于工资的支付方式、周期以及数额进行了约定。在张三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该公司因为业务的发展,改变了员工的工资绩效计算标准,并且还进行了合同条款的变更,在合同中约定若劳动者未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便对该员工予以劳动合同的解除。对于这项条件的变更,该公司进行了公告,在了解具体情形之下,张三签了字。在该条款签订的几个月之后,张三的业绩水平下降,达到了合同中的约定数额标准,该公司随机主张解除二者的关系。张某对于此事有异议,认为公司的行为是无故解除合同,应该进行经济赔偿。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张三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审理之后,认为公司存在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应该进行赔偿。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合同中员工对于业绩不合格劳动合同解除条款的试用,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对于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劳动者,应该进行培训进行业务的提升,若经过培训之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上述案件中,虽然双方出于自愿进行的签订,但是减少了劳动者的权益,并且与法律规定与不一致,因此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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