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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也是劳动关系吗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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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2018年1月以兼职审核员的开始在某认证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内获得了三个经过专业机构颁发的审核员的资格证。在这次资格证中记载的执业机构为上述认证公司,有效期间为3年。至2019年2月,李某认为该公司不与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且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提出自行离职。在2019年的3月,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该认证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两倍工资的赔偿,以及因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无法就业的经济损失。而该认证公司则称,李某只是兼职的工作形式,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需签订,所以也无需办理离职手续。该案件经过了仲裁与诉讼的程序。

裁判结果:仲裁与诉讼认为,李某在兼职期间取得的资格证书,记载的执业机构未该认证公司,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工资已满一年没有签订合同,因此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对于该公司拒绝出具离职手续,导致李某失去就业机会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支持李某的请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作的形式也在不断的变化。兼职的工作形式是大量存在的,对于这种劳动关系的认定,是需要通过具体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其他情况考虑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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