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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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王某是上海某大学的一名教职员工,在2000年与该大学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在学校的任教时间一直认真工作,也经常得到同事与学生的认可。在2007年7月,该学校的人事部门收到了王老师一份书面的辞职书,校方在与王老师沟通挽留之后,仍然决定辞职。王老师在相应的离职手续还未办理完成时,王老师就自己离开了工作的大学。直至2010年的年初,王老师的家属拿着相关的医疗费用单据来到学校处,并且告知校方王老师在前一年被诊治为精神疾病送往医院治疗,认定为精神分裂症。并且要求校方支付王老师的医院治疗费用,以及病假的相应工资。 而校方则称为:王老师已经主动书面提出了离职的事项,双方早已的聘用关系已经不存在,进行了解除。基于此,拒绝了王某家属一方的所有支付请求。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随后王老师的家属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基于聘用关系,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用与医疗期的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在组织双方调解之后,没有实际效果。因为学校没有完成王某的离职手续,且没有进行解聘的相应程序。对于档案与社保都没有进行移交。所以,双方仍处于聘用关系中。
后学校方对于仲裁的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与仲裁结果一致。
本案中,劳动关系的解除不能单独依据辞职信等书面申请,经过法定程序的履行是必要的,且基于当事人的精神情况,对于辞职信提出时的行为能力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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