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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解除协议,还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吗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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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李某在某物流公司已经工作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存在劳动合同。2016年的6月,两方经过协商之后,共同决定解除此份劳动合同,并且还签署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如下:“本公司向李某支付一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等相关的数额,李某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就此,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的争议。”在此份的协议书后面,留有双方的签字、以及约定的具体时间日期。李某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从别人那里听说:公司和员工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是得到双倍工资的。李某在听说这件事情之后,立即去和该家物流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书,不存在其他争议。随即李某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主张。

仲裁结果: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对于李某的原工作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的事项予以认可,并且该公司将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书提供出来。该公司认为已经签订了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了对其他事项没有异议,因此不应该对李某赔偿。李某却称自己是在不知双倍赔偿的情形下,才签订了协议,该公司是故意而为之。并且支付的一万元与双倍工资的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对于自己是存在不公平的。经过审理,认为解除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赔偿。

劳动关系纠纷中,签订劳动合同时十分重要的。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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