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后,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吗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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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赵某从2015年夏天来到某贸易公司进行工作,此前两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期的劳动合同,2017年、2018年二者又进行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办理的续签,合同至2019年11月止。2019年,赵某的职位得到晋升,工资待遇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在该年的年中进行公司的年终考核时,赵某因为考核不合格,没有达到考核的水平要求,随即被公司的相关部门认定为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随后公司对其进行了职业培训,经过培训合格之后,又重新开始从事工作。半年之后,在公司组织的另一场职业测评的考核之中,期又被评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的领导认为赵某的工作能力存在不足,但是因为赵某在公司的任职时间够久,也并没有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便没有和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2019年11月,该贸易公司人事部门提前30天日向赵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不再与对方续签。并要求赵某及时办理离职的手续,给予了经济补偿金。但是赵某则称与对方连续二次续订劳动合同应认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在与对方沟通没有达成一致之后,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
仲裁结果:仲裁机构在经过调查之后,认为该共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支持赵某的仲裁申请。
虽然法律中对于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任务的情形,仍然不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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